另依據國內相關研究,當部分工作所得不列計家庭總收入時,可有效強化低收入戶之工作誘因,鼓勵失業之低收入者參與勞動市場,獲得穩定之工作習慣及工作所得,以鼓勵低收入者就業,先予敘明。 1.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4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派員訪問受生活扶助者之生活情形;其收入或資產增減者,應調整其扶助等級或停止扶助;其扶養義務人已能履行扶養義務者,亦同。」,因此提起訴訟勝訴後,依判決相對人履行扶養義務,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開規定重新審核調整其扶助等級或停止扶助。 故並非每一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普遍應享權益,亦非勞動所得,且獲前開津貼或生活補助者,如其家庭總收入或資產增加,生活已獲改善,或扶養義務人已足以扶養,依法應停止扶助。 2.按上開規定,國內公益團體救助所取得之補助款項,因非屬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是否納入其他收入計算,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範圍;且政府辦理各項救助之審核標準,雖應力求一致以維社會公平,惟社會救助亦屬地方自治事項,中央基於尊重地方對自治事項之處理權限,宜避免過多干預,以落實地方自治,並維持地方民眾生活保障。
按相關土地是否為原住民保留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均可在申請時檢附之地籍資料中呈現,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權責主要在於審核認定其是否產生經濟效益,再決定將之排除核計與否,先予敘明。 1.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2第1項:「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二、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民國94年修法增訂之立法意旨係因部分土地其使用受到法令限制,缺乏經濟效益者,如將之列入家庭不動產計算,顯然無法反應真實狀況。 1.依據本法第5條之1規定,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一、工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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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據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以工代賑臨時工所取得之代賑金加上其他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總金額,是否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案。 1.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來函表示,該會100年5月27日公布施行之「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要點」核發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補助」及「職場協助補助」(以下簡稱該會2項補助),係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49號解釋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規定違憲,至遲於屆滿3年失其效力。 為支持協助視障按摩業者繼續從事按摩工作,爰該會提供視障按摩業者每人最長24個月,補助期限至103年10月31日之短期補助。 2.是以,依前開說明,低收入戶申請人全家人口之不動產權利範圍,於遺產分割前應以其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計算之。
3.貴府申請人離婚協議書載明前夫應定期給付生活費,其案例得否依據本法第5條第3項第4款或第9款予排除計算一節,係屬於事實認定問題,並非法律適用之疑義,請貴府依本法相關規定本諸權責自行核處。 (三)另本法第10條規定,申請低收入戶應檢附之文件、申請調查及核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爰所提本法第5條之1第1項第2目但書規定之認定程序,係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權責,建請貴府依前開立法意旨本諸權責審查。 4.至辦理社會救助審查,申請人綜合所得清單中之利息,換算存款本金後,計列於動產中,納入全家總收入計算;邇來,常見申請人年繳保費數額,明顯已等同全戶最低生活費開銷(代表案家有如此收入可購買保險),且所購買之保險,係屬人壽險或年金型保險,其均屬儲蓄性質,倘排除不納入家庭總收入,則有失公平…等節,仍請依前開立法意旨,並衡酌實況與民眾實際需求,本於職權核處。 有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其家庭應計算人口滿65歲以上仍加勞保,是否應視為有工作能力及其工作收入作計算案。
3.至所詢自行至公立就業服務機登記求職或民間社會福利機構輔導就業者,請依前開之立法意旨及目的,依個案實際情形本諸權責審核認定之。 5.至商業保險可否視為有價證券及資料提供社會救助審查一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回復意見為,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有價證券定義,保險商品非屬有價證券。 4.○君持有土地是否適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及可否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係屬事實認定,惠請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2.至來函所詢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必須有事實發生,才能有申請給付之可能一節,業已說明其性質不同於每人每月定期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給付,建請 貴府本於權責,依前開規定自行核處。 原住律扶助 2.前開規定之目的,在於保障低收入戶基本生活所需外,亦應避免救助給付過於優渥,反而不利其自立與脫離貧窮,爰為此一規定,並未違反社會救助法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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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依 貴府函稱申復人因領取國軍退除役官兵贍養金係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發給,性質係指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殘,經檢定不堪服役予以退伍除役,合於行政院所定就養標準者,按月發給之定期給與,依其性質已敘明該國軍退除役官兵贍養金非屬本法第5條之1第1項第3款所稱「社會救助給付」;至是否納入「其他收入」計算,依同條第4項規定應由 貴府本於職權認定之。 2.至來函所詢低收入戶申請人與子女、父母共同居住一處,父親提供居住處所,並偶而在申請人外出短暫照看申請人1歲女兒,是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第1項第5款情形得排除不列計工作能力,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個案申請人是否符合無工作能力,請 原住律扶助 貴局參考本規定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2.至低收入戶申請人提起訴訟後,取得低收入戶補助,可否撤回訴訟,事屬其訴訟權益,倘確有申請人取得救助資格又撤銷訴訟, 貴府可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2項第8款規定(99年12月29日修正公布之第5條第3項第9款,自100年7月1日施行),本於職權重新認定其家庭成員是否仍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2.次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可否同時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茲說明如下:(一)本部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及保障其經濟生活,訂定「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對中低收入之身心障礙者依其家庭經濟狀況及障礙等級核與每人每月3,000元至7,000元之生活補助。 另前揭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同時符合申請前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
另祖父母係屬直系血親尊親屬,依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亦應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且併計其收入、動產及不動產;至祖父母被其他親屬列報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若祖父母非低收入戶申請人(成員),則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自無併計該納稅義務人之適用。 2.復為鼓勵原住民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減輕原住民學生家長負擔,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政策,教育部訂有「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補助辦法」及「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提供原住民學生教育獎助以輔導其就學。 3.依「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補助辦法」規定,原住民助學金,係指補助原住民學生就讀學校所繳納之學雜費、書籍費及制服費。
原住律扶助: 法規異動
2.前項所指老人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置係以低收入戶資格之年滿65歲以上老人為主,由各主管機關編列經費自行或委託民間單位辦理。 有關101年9月7日辦理「雲林縣辦理102年度低收入戶暨中低收入戶總清查會議」討論提案提及法規疑義案。 1.按臺灣省法規應配合業務調整修正或廢止,於修正、廢止前,其不抵觸本條例規定部分,繼續適用,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7條第1項已有明文規定。 省法規如繼續適用者,其解釋函令原則上溯自法規生效日起有其適用,自亦繼續適用。 惟省法規規定之業務事項,有關機關基於業務事項承接或調整已配合修正或訂定相關法規者,該省法規縱尚未廢止,自應不再繼續適用,其解釋函令亦同。
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 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
原住律扶助: 法規內容
3.依上開規定,離婚之前配偶不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惟申請低收入戶,戶內扶助人口若包含子女在內時,則前配偶為該子女之直系血親,應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內。 4.從來函所附資料中,無從判斷本案是否符合「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至請求前配偶給付扶養費訴訟期間,非屬上開規定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二、有關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依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即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並於同條第3項排除9種情形不列入計算。
- 有關受監護處分人是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2項第7款「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案。
- 同法第11條規定,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而其他收入係指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 3.有關低收入戶申請人民國88年領有退休俸給70多萬元,該申請人主張該筆退休俸給因手術住院花費殆盡,時隔多年舉證困難,是否應列計乙節,社會救助法明定低收入戶需經申請通過資產調查,始足當之,按家庭財產、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及其他收入等,係為辦理低收入戶資產調查之審核項目。
三、至低(中低)收入戶案家如有新生兒,考量案家有幼兒照顧需求新生兒出生既為事實,又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為是類家庭重要經濟來源,允宜從寬認定,得依事實發生之當月起發給生活扶助費,惟仍請貴府依本法第4條第5項、第4條之1第2項及第10條第3項規定,本諸權責核處。 學生出國實習至少1個月以上,倘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獲補助出國實習超過183日以上,依本法規定將取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3.本案函詢係因貴市市民申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案,貴府倘遇有法規適用疑義案件,建請先向貴府法制及社會救助案件審查單位諮詢,確實無法解決時再向法規上級機關函釋。 1.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本條所指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收容係指接受公費安置者。 2.至本法第5條第3項第3款所稱「已結婚」之意涵,即為已經結婚另組家庭者 原住律扶助 (包含離婚、喪偶等家庭),並建請貴局本於職權依規定審核符合該款所列「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要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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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申請低收入戶之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前3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原住律扶助 2.另依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第4條第1項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1.工作收入,…。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3.其他收入:前2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合先敘明。 3.有關低收入戶申請人民國88年領有退休俸給70多萬元,該申請人主張該筆退休俸給因手術住院花費殆盡,時隔多年舉證困難,是否應列計乙節,社會救助法明定低收入戶需經申請通過資產調查,始足當之,按家庭財產、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及其他收入等,係為辦理低收入戶資產調查之審核項目。 是以 貴府應依上開規定進行審查,由於88年所領退休俸給距今已10年,不宜列為最近一年度家庭總收入計算;惟該筆退休俸給倘經當事人支配使用後尚有賸餘並存入個人或家庭應計算人口之帳戶者,宜由 貴府查證是否符合動產限額,本於權責核處。
這是佛陀在修道生活中,針對實際、具體的需要而訂定的規範,此謂「隨犯隨制」(隨緣制戒),佛陀的出家弟子如犯惡行,佛陀則必教誡:今後同樣的行為不可再違犯,如再犯,則處罰,往後乃成為僧伽的規定。 廣義而言,凡善惡習慣沿襲成風,令人遵守者,皆可稱之為「戒」,故有「戒禁取見」的邪見。 原住律扶助 一般專指淨戒、善戒,特為出家僧眾及在家信徒制定的戒規,有防非止惡的功用。 「戒」,原是佛陀住世時,舉外道所作的「非行」來教誡徒眾者,適用於僧、俗二眾,並不像「律」的隨犯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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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調增僅供自住之唯一不動產限額,係指申請人(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自住之唯一不動產,抑或包含應計算人口範圍唯一自住之不動產? (一)查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對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本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同法同(第5)條第3項第3款明定「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三、綜上,犯罪被害補償金除「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法定扶養義務部分之補償」一項與社會救助給付範圍性質相近,爰得不列入其他收入計算,其餘項目倘貴局考量該筆費用屬一次性給付,針對未用罄且存入帳戶之金額,依據貴市作業規定第15點第1項第11款規定列計為「動產」,應避免同筆收入於「其他收入」及「動產」項目重複計算。 另查本法第5條之1僅規範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得予免計,並未有社會補償範疇得排除列計之規定。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原住律扶助 探视权即探望权是离婚后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依法所拥有的,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
律師多了,為求生存,各顯神通一事,本來就是預料中的事情,不過經過作者娓娓道來,卻仍舊令人吃驚。 本書的後半段,從法扶開始,經過對於千奇百怪的當事人諸種生態的描寫,到各種奇妙或說不適任的律師、調解委員、法官檢察官、專家(鑑定人)的舉止,無一不是只有內行人才會知道的秘辛。 律,(梵語vinaya)音譯「毘奈耶」,或作毘尼、比尼,含有調伏、滅、離行、善治等義。
如果當事人在偵查、審判中都不曾有律師協助,已經有審判不公平的可能性存在,如果當事人同時又具有原住民身分,基於我國對原住民的特別保護政策,這一類的案件也會被判定成有特殊保護的必要性,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所謂的特殊家庭,指生活水平略高於中低收入戶,但卻有家暴、未婚懷孕、單親扶養等情形,而陷入生活困難的家庭。 如果當事人的「收入」在法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下,而且「家庭財產」也低於法定標準,就算是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原住律扶助 以單身設籍於臺北市者為例,如果個人每月收入低於17,005元,持有的動產不超過15萬元、不動產不超過740萬元,就屬於低收入戶。
本案有關發放傳統節慶三節慰問金,依上揭規定,事屬 貴管權責,請本職權定之。 有關辦理低收入戶調查業務支給調查費及審查費案 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地方制度法規定,社會救助、低收入戶調查係地方政府自治事項。 有關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款納稅義務人是否得以補稅方式,免併計其收入案 原住律扶助 於查調低收入戶申請案件時,案內有被申報扶養者,申請人提出以補稅方式要求不併計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是否可不併入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涉及事實認定,應請 貴府依個案調查結果本於權責核定。 2.至於是否核發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費乙節,查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低收入戶係指定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