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二五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五。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未領有駕駛執照、初次領有駕 駛執照未滿二年之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駕駛車輛時,飲用酒類或其 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一五毫克或血液中 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三。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六、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 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第一百十條 汽車倒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彎道、狹路、坡路、狹橋、圓環、隧道、單行道標誌之路段 或鐵路平交道、快車道等危險地帶,不得倒車。 但因讓車、停車或 起駛有倒車必要者,不在此限。
新北市警察局局長黃宗仁接獲消息,趕赴醫院關切慰問,並且指示中和分局分局長李建廣全力協助遺眷處理後續治喪事宜。 本文作者:王鼎棫,法律白話文網站主編,東吳與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曾在國定古蹟裡,擔任大法官助理,看見許多憲法時刻的創造發微。 幻想一個,就算沒有政府,人人也能互享資源,互相尊重的世界。
第六十九條 政府設立之汽車技術人員訓練機構及私立之汽車駕駛人員訓練機構,其
師資、設備、教材符合交通部所定標準,且其教學評鑑成績優良者,其
結業學員得由公路監理機關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派員在原訓練機
構辦理場考。 其屬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者,並應報請交通部備查。 第六十三條[函釋]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均應先經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合格,並檢同
下列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報名:
一、汽車駕駛執照申請書。 二、本人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一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 黑白或彩色照片三張,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三、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 證、僑民居留證明或其他有效之駕駛執照。
以上紅牌重機行駛國道,卻遲遲沒有實行,交通部去年對於開放重機上國道重啟評估,由中華民國運輸學會進行大型重機行為檢核。 第一百三十條 慢車行經鐵路平交道,應依下列規定:
一、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 已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靠邊暫停 ,俟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 如遮斷器未放 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 得通過。 二、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及閃光號誌者,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 駕駛人應靠邊暫停俟火車通過後,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 機車高速公路 得通過。 如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顯示,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確無 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四、領有限制駕駛未滿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大型重型機車 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 重型機車。 五、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合格後領有或換發一 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逾期,不得使用駕車。 六、領有大客車以上職業駕駛執照未滿三年者,不得駕駛遊覽車。
第五十四條[函釋] 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三年審驗一次,並
於審驗日期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不合格者,
扣繳其駕駛執照,俟審驗合格後發還之。 駕駛人因患病、出國、服兵役、駕照被吊扣、羈押、服刑或受保安、感
訓處分之執行,不能按時審驗者,得於病癒、回國、退役、駕照吊扣期
滿、撤銷羈押、出獄或保安、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六個月內持原照及有關
證明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
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第五十一條 汽車駕駛執照及技工執照之型式、顏色及編號,按其種類分別由交通部
定之。
三、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應檢附經許可停 留或居留一年以上之證明(件)。 四、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一年以上之居留證明(件)或有效期間一年 以上之入出境證件,但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應檢附一 年以上之居留證明(件)辦理之。 五、大陸地區所發駕駛證,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 體驗證。 六、香港或澳門所發駕駛執照,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 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七、其他國家或地區所發駕駛執照,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 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或經外國駐華使領館、經外國政府或地 區授權並經我國外交部同意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之外國駐華機構之驗 證。 八、前款之駕駛執照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 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國內公證人驗證,或經外國駐華使領館 、經外國政府或地區授權並經我外交部同意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之外 國駐華機構之驗證。
第八十七條 客貨兩用車,應依左列規定: 機車高速公路
一、載客與載貨空間應裝設固定之間隔物區隔,載貨空間之車窗應裝設 金屬欄杆。 二、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之人數,載貨不得超過核定之載重量,兼載客、 貨時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 代用客車,應依左列規定:
一、代用大客車車身應為金屬或木製之固定廂式,車身設門及固定扶梯 ,加設立位者,應裝拉桿。 二、代用小客車車身得為金屬或木製之固定廂式,後車門得加裝踏板, 不須裝扶梯。 三、駕駛室與後車廂應隔開,代用客車如其中間或後車廂左右兩邊開有 車窗者,應加裝金屬欄杆。 五、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之座位及立位人數,兼載客、貨時,不得超過核 定之總重量。
7月1日起,550cc以上重型機車可以正式上國道! 不過目前僅是有條件開放,首波開放的路段為國道3甲台北連絡道台北到深坑、國道8號台南支線部分路段;而根據重機族的消息,30日晚間11時將會有300多名重機騎士在木柵動物園前集合,等凌晨0時開放後將集體上快速道路馳騁慶祝。 此外,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二、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必須隨車攜帶之證件,均應 攜帶。 五、駕駛人、前座及小型車後座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六、起駛前應關閉汽車駕駛人視線範圍內之娛樂性顯示設備。 七、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 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機車高速公路: 大型重型機車開放及禁行路段
本局轄管省道快速公路除6處通車路線末端與高速公路銜接之路段(含台76線東西向快速公路漢寶草屯線八卦山隧道)不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外,其餘路線均開放行駛。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更重要的,比起在交通路線限制花那麼多力氣,過度偏重「車種差異」而非「車速差異」,主管機關卻很少從現行機車駕照考試來修補問題。 講直白一點,網路常說「駕照適用雞腿換的嗎?」意思就是,考照制度並沒有辦法有效證明,駕駛人擁有良好的駕駛能力。 報導,我國大型重機市場蓬勃,2021年底正式突破二十萬輛,且是紅、黃牌各突破十萬輛,顯示無論通勤或休閒用途都相當熱絡。
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 之安全者,不在此限。 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 封固,裝置適當。 七、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 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第八十一條[函釋] 聯結車輛之裝載,應依左列規定:
一、半聯結車裝載之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曳引車及半拖車核定之總聯 結重量。 二、全聯結車裝載之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兼供曳引大貨車核定之總聯 結重量。 三、全拖車裝載之總重量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及兼供曳引大貨車裝載 之總重量。
機車高速公路: 第一夫婦染疫表現大不同
、待時費:拖救車將事故車輛拖至警察局製作筆錄,或拖救車在現場等待被拖救車上乘員轉乘接駁期間,所等待之費用,每小時以160元計,第1小時若不足30分鐘不予計費,超過1小時以上,不足1小時之時間以1小時計。 3、待時費:事故車輛拖至警察局製作筆錄,拖救車等待期間之費用,每小時以150元計,第1小時若不足30分鐘不予計費,超過1小時以上,不足1小時之時間以1小時計。 近年來,機車闖上國道件數,有逐年增加趨勢,去年有1600多件,而今年1至9月就有1300多件,不僅害人也害己;有民眾質疑,是否因路口設計不良、引導不佳,才會造成如此驚人的數據,值得主管機關進一步檢視改善。 機車高速公路 Easzlang不只是設計不合理,野蠻駕駛偏多也是因素,我騎重機很常遇到後車貼超近,但這些愛貼車的卻都不會去貼前方大型車輛。 最可怕的是現在逼車還漸漸合法化,然後騎上禁行機車會有公共危險罪,結果開車違停、開在機車專用道上什麼屁事都沒有。 五、有關檢舉時限7日之計算,係以違規行為終了日當日即算第1日,並非以違規行為終了之翌日起算第1日,例如違規日期為111年1月1日,最晚檢舉期限為111年1月7日。
不論服務項目是否異同,本公司對同一車輛同一天限提供一次救援服務,第二次(含)費用由保戶自行負擔。 保戶車輛因機械故障或意外事故致無法行駛,接受本項服務時,請即時透過新安東京海上產險0800專線申告。 上述車種如車身長度超過5200mm或寬度超過2000mm,底盤、保桿、側裙、排氣管等車輛零配件,距離地面高度低於12公分者,均不在服務範圍。 自拖救地點起算,拖救里程在10公里以內,依小型車拖救基本費率表,按照底盤高度及新車價收基本費1,500元起,超出10公里之里程,每公里加收50元正。 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底盤高度≧15公分之小型車,並依新車價值收基本費,現場作業費及代時費另計。
第一百三十四條[函釋]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 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 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 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 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 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 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 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前已登記為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重
型機車所有人且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換發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
照。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前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者,應於駕駛執照
有效期間屆滿前,換發為普通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執照逾期未換發新照者,不得駕駛汽車。 第二十四條[函釋] 汽車變更登記,應由汽車所有人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行車執照及原領
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如變更引擎或車
身者,並應繳驗來歷證件。 依第二十三條辦理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者,另應依附件十五規定繳驗相關
證明文件。 使用中車輛經依規定取得車輛安全審驗合格報告者,得向公路監理機關
辦理使用液化石油氣為燃料(含單、雙燃料)、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
椅、車輛後懸部分大樑、附掛拖車、軸組荷重及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變
更登記檢驗。
四、兼供曳引大貨車裝載之總重量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 五、裝載之貨物及貨櫃不得伸出車尾以外,裝載貨櫃時,並應與拖車固 機車高速公路 定聯結。 六、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半拖車不得裝載砂石、土方。
但 在未換發普通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 第七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或汽車修護技工申請變更、換照、補照、登記,規定如下:
一、汽車駕駛人或汽車修護技工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有變更 者應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身份證或戶口名簿,向公路監理機關申 請。 二、變更姓名、出生年、月、日者,應將原照註銷,換發新照;變更住 址,就原照背面地址欄簽註之。 三、汽車駕駛執照或汽車修護技工執照遺失或損毀時,應填具異動登記 書,並繳驗第五十條第六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身份證明文件或 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向公路監理機申請補發或換發。
再者,許多專家認為,台灣的道路設備及行車觀念(包含汽、機車)都不夠成熟,混駛的情況可能造成頻繁的混亂與事故,無法保障用路人安全。 國道警方呼籲,民眾勿騎乘機車上國道,且不得有危險駕駛行為,如有違規或危險駕駛,警方將嚴正執法。 另請用路人發現機車違規上高速公路時,在安全不違規的前提下,利用高速公路「1968App警政報案」直接向該路段公路警察大隊報案爭取時效,國道警方會立即派遣巡邏員警前往攔查,確保國道行車秩序與安全。
託人代考者,取銷報考人之考試資格,報考人及代考人如已領有駕駛執
照者,由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駕駛執照,並註銷之。 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查獲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行報考。 第三十二條 汽車牌照之登記主體已不存在及融資性租賃車輛租用人登記主體不存在
或其領用資格喪失者,其繼承人、負責人、清算人、承受人或出租人應
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
- 第一百十條 汽車倒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彎道、狹路、坡路、狹橋、圓環、隧道、單行道標誌之路段 或鐵路平交道、快車道等危險地帶,不得倒車。 - 五、以大貨車裝載貨櫃者,除應有聯鎖裝置外,不得超出車身以外。
-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 第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 因此若保險事故的發生,為被保險人在行為前所合理可預見,縱使並非有直接故意,也應屬有不確定的故意,故不具偶發性,自非屬保險人所承保的範圍。
- 1.車輛拖救費:拖救里程在十公里以內者,收基本費1,500元(大型重機2,400元),超出一公里,每公里加收50元。
- 如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顯示,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確無 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但自用小型車申請檢驗,免持新領牌照登記書。 領有牌照之拖車,每年至少定期檢驗一次,拖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
後一個月內持拖車使用證、新領牌照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於指定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持行車執照、新領
牌照登記書及其本人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申請檢驗其營業車輛
。 領有牌照之大型重型機車,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其出廠年
份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十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
第九十四條[函釋]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
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
,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
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
要之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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