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機車違規查詢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通知單未逾期而該單左上角劃『v』得採郵繳或向委託之金融機構繳納罰鍰者,可持違規罰單到各地郵局繳納,或到台北銀行及中國商銀、萬通商銀、富邦商銀、中國國際商銀、中國信託、慶豐商銀、聯邦商銀等七家銀行繳納違規罰鍰。
罐槽車之罐槽體屬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者,應經交通部許可之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發給檢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裝載危險物品。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機構未依規定辦理訓練、核發訓練證明書或不遵守有關訓練之規定者,依其情節,停止其辦理訓練三個月至六個月或廢止該專業訓練機構之訓練許可。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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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如果違規者在 6 分鐘內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又被多人檢舉,只能算是合併舉發 1 次。 機車違規查詢 為了維護交通安全秩序,如果遇到的狀況是不在上表中列舉的 46 項違規項目,民眾還是可以透過撥打 110 機車違規查詢 請員警處理。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資格、執業登記、測驗、執業前、在職講習與講習費用收取、登記證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車道、路線、時間行駛。 前項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方式、檢驗機構資格、檢驗許可、檢驗場所條件、檢測儀器設備、檢測人員資格、檢驗標準、檢驗合格證明書格式、檢驗有效期限、查核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當場舉發案件,違規人如拒簽收,舉發員警已當面告知應到案時間及應到案處所後視同送達,通知單不再另行郵寄,如逾應到案期限仍以逾期繳納裁處。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 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第四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七項。 通知單若已逾期(需繳納逾期罰鍰,可至郵局購買匯票郵寄至應到案處所繳納;若要索取收據請附回郵信封,另郵局業與監理單位電腦連線者,亦可逕行繳款結案)。 本署訂於111年12月29日(星期四)晚間6時至6時10分至進行系統維護,作業期間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可同時進行關鍵字搜尋、地點搜尋,配合進階篩選條件,例如空品區、縣市鄉鎮搜尋、流域搜尋、列管類別、行業別以及其他篩選條件(裁處資訊、有害空氣污染物及溫室氣體)等;另可連結查詢「各類水體污染物排放總量」與「環評監督」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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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必要時,並應令汽車所有人、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所;如汽車所有人、業者不予移置,應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為之,並收取移置費。 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坡道,上坡時蛇行前進,或下坡時將引擎熄火、空檔滑行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
-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
- 但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業汽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得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 更方便的是,還可直接線上繳費喔,不管是 ATM 轉帳或信用卡支付都有支援。
- 計程車駕駛人,犯第一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
(二)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 機車違規查詢 依本條例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經裁決或裁定確定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 懸掛他車號牌者,須攜帶二部車輛行車執照或車主聯或雙方車主到場(攜帶個人證件),經值班員警現場核對資料無誤後,再由場內專人核對車輛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誤後,領車人須另填切結書及繳納移置費、保管費後,憑收據及放行條始得辦理領車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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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 機車違規查詢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應於本條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後二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超速分為「一般超速」與「嚴重超速」,前者指的是超速 60 公里以下者,法源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40,後者則為超速逾 60 公里者,法源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43 第 1 項第 2 款。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移置保管之車輛,每輛次移置費依左列各車輛種類移置費基準之二倍金額計收。 交通違規檢舉案件以一案檢舉一車為限,未免數據失真,俾利本局蒐集相關數據分析,研擬執法策進作為,以維護交通安全與秩序,尚祈見諒。 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有顯示正確違規拍攝日期、時間所攝取之錄影資料,俾免爭議。 注意事項:本站所介紹之軟體、設定或網站服務,經實際安裝測試並通過防毒軟體掃毒。 但因為不同電腦環境與軟體設定可能都各有差異,建議您僅在非工作用的電腦先行測試,避免因為不可預知的錯誤影響工作或電腦運作。
111 年 4 月 30 日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上路,可檢舉交通違規共計 46 項態樣,分為動態違規與靜態違規。 (一)依本條例第56條第3項規定移置保管之車輛,保管逾5日無人認領者,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3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本府交通局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另自102年5月4日起拖吊的車輛,移置當日領回車輛者,免收保管費,於達成維持道路交通安全、順暢下,兼顧違規民眾習性與需求,藉以展現本局為民服務之本意。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停駛、復駛、繳交牌照、註銷牌照、換發牌照或駕駛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 透過電子公路監理服務網的交通罰鍰繳納服務,可以查詢到您身上是否有相關罰單,可以透過線上進行金融轉帳繳款也可以透過刷卡繳款,但都需要轉帳費用。 此外,因為交通違規會有記點的點數累計,累積滿6點會有相關的進一步處理,透過這個電子公路監理服務的網站,也可以查到您近半年的點數累計狀況,如果快接近的請您自行注意一下,別再違規囉。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依限期到案繳送駕照者將加倍處分;一年內經吊扣駕照二次,再違反記點條款時,吊銷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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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後民眾若拒收或未收受逕行舉發交通違規通知單,警察機關將以公示送達方式(刊登市府公報),自公示日起一個月後,視同送達。 9 ▼ 進入查詢狀態後會看到目前罰單的內容,如果車主要看更詳細的罰款細項可以點選【檢視】,車主可以直接點選下方的【線上繳費】來做線上繳費的動作。 登記為汽車主要駕駛人之駕駛資格,汽車所有人須確認能夠駕駛申請登記之車輛種類,如有不符,汽車所有人或主要駕駛人不得主張免除行政罰責任。 (二)檢舉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含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確認車輛停車狀態)。 7.逆向行駛、跨越車道逆向、多車道未依規定駕車、行駛人行道、機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占用自行車專用道、未依規定避讓(警備車、消防車等)。 3.高、快速公路未保持安全距離、違規使用車道、變換車道、超車(迴車、倒車、逆向)、使用路肩、裝載貨物未覆蓋捆紮、未依標誌標線號誌、行駛禁行路段、連續按鳴喇叭、丟棄物品、車輪等脫落、違規進入高快速公路、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機違規行駛。
各縣市受理違規通知單罰緩的地點不同,各地通用者為監理服務網與各大超商、郵局繳款,不過除了親自前往交通局或裁決處繳納之外,大多需要收取6至20元不等的手續費。 以台北市為例,違規通知單(紅單)可至7-11、全家、萊爾富、OK、美聯社超商繳納,至於逾期紅單繳納地點,駕駛可至各縣市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處網站查詢。 如果好巧不巧如果遇到警察開罰單,當你收到罰單後,拿到罰單去郵局繳費,那很抱歉你想繳也不能繳費,不要以為賺到了可以不用繳費,因為大概都要等8~14天的系統資料建檔。 所以,避免白跑一趟,可以直接透過罰單線上查詢功能,進行網路查詢您的罰單是否建檔了,查詢後可以決定要去郵局臨櫃繳費或者是直接透過罰單線上繳費轉帳或者是刷卡付款等等。 2.職業換普通於應審日前可免辦審驗即予換照,超過指定審驗日 期尚未逾1年者,若無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4條規定之延審理由,罰鍰新臺幣300元免辦補審驗, 於繳納違規罰鍰後可換領普通駕照。
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租賃業者,未於租借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予駕駛人前,教導駕駛人車輛操作方法及道路行駛規定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於道路行駛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載重貨車行駛於設有地磅站之道路,不依規定過磅或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車重量,得採用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逕行舉發。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肇事或致人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其刑事責任。 但因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而致之者,不在此限。 本系統提供查詢之「裁處資訊」係由本署環境督察總隊「環保稽查處分管制系統」彙集各級環保機關針對列管中事業所執行具罰鍰之裁處資訊。 倘對裁處資訊內容有疑義或需進一步瞭解其情形者,請洽詢該列管中事業所在地之轄區環保局,或開立該裁處案件之執行機關。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個人行動器具,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安全注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之規定,始得行駛道路。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二目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五項後段、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 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 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
-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 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機構未依規定辦理罐槽體檢驗、核發檢驗合格證明書或不遵守有關檢驗之規定者,依其情節,停止其辦理檢驗三個月至六個月或廢止該檢驗機構之檢驗許可。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 如果對政府機關的處理方式不滿,駕駛可至監理服務網的「意見信箱暨申訴平台」實名填寫相關資訊,內容可包含駕照考驗、駕照異動、道安講習等,線上寄送申訴信件至派送單位。 而如果是遭遇懲處不當尋求救濟途徑,則需在到案日期前,遞送或郵寄陳述意見書至監理機關,若不服裁決內容則須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由行政訴訟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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