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汽車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8,0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同條例第76條規定,慢車駕駛人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畫書及車輛裝載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格式如附件三及四。
汽車駕駛人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合格後領有或換發一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及其受終身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前之經歷,不予採計。 (八)應考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或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訓練結業者。 (七)應考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或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訓練結業者。 汽車駕駛執照路考考驗之道路路線或路段,由公路監理機關指定後,送請公路主管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備查;該路線或路段並得為學習路線。 一、已領有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於有效期間內,得憑原駕駛執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領同等車類之國際駕駛執照。 第一項規定之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由公立醫院、衛生機關為之,或由公路監理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團體或人員為之。
機車載物規定: 汽車裝載貨物長寬高 超標肇事罰鍰提高
前項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應由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醫院為之,或由附設有檢查設備及檢定合格醫事人員之公路監理機關或指定之診所、團體為之,但申請學習駕駛證時已經體格檢查合格者,一年內免再檢查。 原領有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資格滿三個月者,得換領同級車類之職業駕駛執照。 領有普通駕駛執照滿三個月之駕駛人,得報考同級車類之職業駕駛執照,除應具備報考之資格外,並應補考職業駕駛執照應考之科目。
四、大貨車載運劇團道具附載演員不得超過一六人,小貨車不得超過八 人。 五、大貨車載運魚苗附載拍水人員不得超過一二人。 前項附載人員連同裝載物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如貨車為廂型貨 車時,應在車廂之內。 框型貨車其裝載總高度已達三公尺之貨物上 不得附載人員。 第五十五條[函釋] 國際駕駛執照之換領及簽證,依下列規定: 機車載物規定
一、已領有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於有效期間內,得憑原駕駛執照向公 路監理機關申請換領同等車類之國際駕駛執照。 二、換領國際駕駛執照,應填具異動登記書,並繳驗第五十條第六項第 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原駕駛執照。
機車載物規定: 交通安全入口網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 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 但在交通壅塞時,內、 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 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
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 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但其繳驗之證 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 件影本。 四、以執行業務者名義申請登記者,應繳驗該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 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並提具統一編號編配 通知書影本。 五、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及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應繳驗國民身分 證、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及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 文件。 以當地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開具之證明書申請登記者,其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得以影本審驗。 機車載物規定 前項委託汽車買賣業代辦過戶,如係辦理機車過戶者,其證明書並得由
當地機車修理業職業工會開具。 但其繳驗之工會會員證與商業登記證明
文件上之負責人應屬同一人。
機車載物規定: 法規委員會
如遮斷器未放 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 得通過。 二、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及閃光號誌者,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 駕駛人應靠邊暫停俟火車通過後,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 得通過。 如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顯示,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確無 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三、鐵路平交道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 ,駕駛人應靠邊暫停,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時,始得通過。 四、在鐵路平交道上,不得超車、迴車、倒車或臨時停車。 第一百零九條[函釋]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
領用三輪機車牌照者,以領有可駕駛該車類駕駛執照或可報考該車類駕
駛執照之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為限。 二、小型輕型機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 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 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 之安全者,不在此限。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二、乘客應由右側開啟或關閉車門,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開啟或關閉車門。 車輛後方設有輪椅置放區者得由後方開啟或關閉車門。 二、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機車載物規定 機車載物規定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 汽車所有人委託汽車買賣業以外之他人代辦汽車過戶者,除繳驗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外,應另繳驗代辦人身分證與汽車所有人有效之
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 - 但行駛於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左側 車道或左側慢車道者,應採兩段方式右轉。
- 四、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 四、輪距:左右輪胎中心線之距離,雙輪者以左右雙輪中心線之距離為 準。
- 一、已領有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於有效期間內,得憑原駕駛執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領同等車類之國際駕駛執照。
-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第五十三條[函釋] 汽車駕駛執照分為下列各類:
機車載物規定 一、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第四十五條 汽車或拖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
一、車身、引擎、底盤、電系或其他重要設備變更調換。 機車出廠六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者,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 但自中華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機車出廠五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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