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拖吊查詢不可不看詳解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機車拖吊查詢 (二)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 機車拖吊查詢 依本條例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經裁決或裁定確定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

第一項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二、違規停車者,除前款規定外,並由隨車警察人員舉發,填掣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管理人員轉交車主或駕駛人。 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條例規定應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當場執行之,必要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駕駛人千萬別再有「我只是暫停一下而已,没關係」的心態了。 請選擇查詢條件(請輸入任一條件,即可進行查詢),若您的愛車已由環境保護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之一」及「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將車輛移罝指定場所存放,經公告一個月後,仍無人認領,則依廢棄物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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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須依「宜蘭縣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移置費及保管費收費基準」至宜蘭縣環保局(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繳交移置費及保管費,始得領回。 保管場服務時間:早上 8 點到晚上 8 機車拖吊查詢 點(高拖吊率地區可能為早上 7 機車拖吊查詢 點到晚上 24 點)。 一般來說,除了臺北市因為分區業務較細的關係,大多數地區的汽機車都會被拖吊到離自己所在區域最近的拖吊場。 3.無行車執照而持有車輛原始證明者(出廠或檢驗證明),應附駕駛執照或國民身分證查驗。

(四)未停放於路邊停車場之車輛,如懸掛已註銷號牌者,或懸掛車牌之廢棄車輛(標準認定請參閱臺中市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第4條),請逕洽本府警察局反映。 二、依第四條移置保管之車輛或動力機械,所有人或其委託之第三人於保管原因消失後,應持繳納罰鍰收據、保管收據及行車執照,始得領回車輛或動力機械。 但汽車駕駛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得不檢附繳納罰鍰收據。 未經扣留處理之肇事車輛或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逕行移置之。 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車、慢車之停車處所。

  •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 前項車輛所有人或其委託之第三人得於保管原因消失後,持保管收據及行車執照領回車輛。
  • 懸掛他車號牌者,須攜帶二部車輛行車執照或車主聯或雙方車主到場(攜帶個人證件),經值班員警現場核對資料無誤後,再由場內專人核對車輛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誤後,領車人須另填切結書及繳納移置費、保管費後,憑收據及放行條始得辦理領車離場。
  • 3.小型車輛拖救服務費用區分為「拖救費用」、「待時費」及「現場作業費」三項,大型車輛拖救服務費用則區分為「拖救費用」、「待時費」及「其他服務項目費用」三項,請車主或駕駛人要求服務人員逐項按實填寫,以避免爭議。
  • 一、民眾違規停車遭取締拖吊移置,除可透過違規停車現場地面書寫之保管場電話、名稱、車號,查詢車輛移置保管地點外,亦可透過「臺北市交通大隊車輛拖吊查詢系統」輸入車號查詢,將回復告知車輛保管場名稱、地址、聯絡電話等資訊。
  • 執行機關移置保管車輛或動力機械,得租用或使用民間拖吊車輛及場地,或委託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相關機關辦理之。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三、非車輛所有人持有違規車輛行照,或無行照持有車輛原始證明文件領車時,領車人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由保管場人員核對資料無誤,經領車人填寫切結書後,始得領車離場。 機車拖吊查詢 另考量深夜時段民眾相關貴重物品或鑰匙遺留在車上,本局已責成保管場保全人員讓車主辦理身分核對及登記後,可至車內領取相關物品或鑰匙,以便利民眾,但深夜時段(0至7時)不開放領車。 本篇保管場資訊已盡可能撰寫詳實,但可能因各種關係導致資訊不正確,務必請先撥打各區保管場聯絡電話查詢。 最後,我們在文末替大家列出汽車、機車車主一定要知道的常見拖吊資訊問答,包括中華民國法定罰金數目、準備證件以及各種拖吊相關注意事項,歡迎前往文末《拖吊業務常見問答》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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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必要時,應責令汽車所有人、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所;如汽車所有人、業者不予移置時,應逕行移置保管。 前項車輛所有人或其委託之第三人得於保管原因消失後,持保管收據及行車執照領回車輛。 其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 但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得檢附分期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 發放標準:廢汽車之車齡達十年以上(含)者;廢機車之車齡達七年以上(含)者,始發放獎勵金 (但不包含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等公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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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項廢棄車輛張貼後,警察局將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期限清理或交指定場所認領, 逾期仍未清理或認領,或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情形,應通知本局, 依法辦理公告。 (四)保管場人員於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後,應開立經核章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妨礙道路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費違規罰鍰收據」交付領車人。 公有移置保管場拖吊的服務時間為7至22時,於服務時間外若有車輛妨礙通行,為掌握時效,得電請警察機關協助通知車主移離或開單舉發,如仍無法排除,得由警察機關通知委外拖吊業者逕行拖吊排除。

車輛或動力機械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條例規定應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當場執行之,必要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或動力機械。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6條第1項有關停車規定者,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款,當日拖吊之車輛車主可現場繳納舉發違規通知單費用,或領取該通知單後自行繳納或郵寄。 (一)本府交通局拖吊場代收交通違規罰款項目,僅限當日因違規停車並遭移置保管車輛,其他交通違規請依警察機關違規舉發通知單載明到案處所或繳納方式辦理。 機車拖吊查詢 移置保管之車輛符合前項廢棄車輛認定者,移置保管機關應移送當地環境保護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其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可查明者,並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予以報廢登記或註銷該車輛牌照。 執行機關移置保管車輛或動力機械,得租用或使用民間拖吊車輛及場地,或委託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相關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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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置或保管之車輛,因可歸責於移置人、保管人或保管場管理人員之過失,致車輛損壞或遺失者,負賠償責任。 前第三款車輛經公告招領期滿,仍無人認領者,依法公告賣,所得價款扣除移置費及保管費或抵繳積欠罰鍰後,法繳庫。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四、非車輛所有人領車時,未攜帶行照或車輛原始證明文件,領車人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車輛所有人身分資料證明文件或授權文件,由保管場人員核對資料無誤並影印留存,經領車人填寫切結書後,始得領車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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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管費:機車每日50元、小型汽車每日100元、大型汽車輛每日300元、曳 引車輛次每日500元、全拖車、半拖車、拖架每輛(個)每日600元。 三、未領車輛後續處置作業: (一)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 (二)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 置保管機關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 其他 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四)經催繳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追繳。

主動回收 可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登記為申請認證補貼之回收機構辦理。 另自102年5月4日起拖吊的車輛,移置當日領回車輛者,免收保管費,於達成維持道路交通安全、順暢下,兼顧違規民眾習性與需求,藉以展現本局為民服務之本意。 用路人如遇有不當或超收費用及其他不法行為,或有任何疑問時,請記明拖救車車號、編號、公司名稱、發生時間、地點等資料,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三聯單、發票)向三聯單上的轄區工程處查詢或檢舉。 3.小型車輛拖救服務費用區分為「拖救費用」、「待時費」及「現場作業費」三項,大型車輛拖救服務費用則區分為「拖救費用」、「待時費」及「其他服務項目費用」三項,請車主或駕駛人要求服務人員逐項按實填寫,以避免爭議。 四、保管場應備登記簿冊,記錄車輛之車種、移置地點、保管時間、應繳費用及領車人姓名、地址、駕照號碼,並由領車人簽名或簽章,以供查考。 機車拖吊查詢 三、保管逾三日無人認領之車輛,執行機關應查明車輛所有人,通知其於十五日內領回;逾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公告三個月。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移置保管之車輛,每輛次移置費依左列各車輛種類移置費基準之二倍金額計收。
  •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 移置保管之車輛符合前項廢棄車輛認定者,移置保管機關應移送當地環境保護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其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可查明者,並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予以報廢登記或註銷該車輛牌照。
  • 未經扣留處理之肇事車輛或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逕行移置之。
  • 公有移置保管場拖吊的服務時間為7至22時,於服務時間外若有車輛妨礙通行,為掌握時效,得電請警察機關協助通知車主移離或開單舉發,如仍無法排除,得由警察機關通知委外拖吊業者逕行拖吊排除。
  • 四、保管場應備登記簿冊,記錄車輛之車種、移置地點、保管時間、應繳費用及領車人姓名、地址、駕照號碼,並由領車人簽名或簽章,以供查考。

(1)有牌廢棄汽、機車由警察局所轄各分局、派出所查報認定後,在廢車明顯處張貼清理通知書, 經7日仍無人處理時,則通報本局,於7日內拖吊移置指定貯存場存放。 小型汽車需繳交移置費900元/次,保管費100元/半日、機車需繳交移置費200元/次,保管費25元/半日;車輛經移置至保管場未逾1小時者,免收保管費(以車輛進場時間起算),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者,以半日計費,每半日(12小時)計費壹次。 懸掛他車號牌者,須攜帶二部車輛行車執照或車主聯或雙方車主到場(攜帶個人證件),經值班員警現場核對資料無誤後,再由場內專人核對車輛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誤後,領車人須另填切結書及繳納移置費、保管費後,憑收據及放行條始得辦理領車離場。 如遇有少部分計程車不知本項新措施或不願上國道接駁乘客,可撥打1968洽本局交控中心或國道公路警察局轄區警察隊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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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經移置至保管場於一小時以內,免收保管費;逾一小時未滿十二小時,以半日計費;收費最高以120日為限。 一、車輛所有人領車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行照或車輛原始證明文件(出廠及檢驗證明),由保管場核對資料無誤,始得領車離場。 (二)若無行車執照時,須提示車輛原始證明(出廠及檢驗證明)或足以證明該車輛來源之具體可信資料,並填寫切結書。 方向盤轉不動:領車時發現方向盤鎖定,可能是汽車原有的安全機制。 因為汽車在靜止狀態下,被拖吊車拖行時,會造成方向盤被鎖。

四、保管場所應備登記簿冊,記錄車輛或動力機械之種類、移置地點、保管時間、應繳費用及具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由具領人簽名或蓋章。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4.無行車執照,車輛原始證明及號牌者,經執勤警察同意,出示駕駛執照或國民身分證查驗影印存證,並填寫切結書者。 :國道1號(大林交流道至高雄端)、國道3號(古坑系統交流道至大鵬灣端)、國道8號(全線)、國道10號(全線)。 :國道1號(新竹系統交流道至大林交流道)、國道3號(香山交流道至古坑系統交流道)、國道4號(全線) 、國道6號(全線)。 :國道1號(基隆端至新竹系統交流道)、國道2號(全線)、國道3號(基金交流道至香山交流道)、國道3甲(全線)、國道5號(全線)。 民間拖吊公司機車拖吊責任區範圍表拖吊責任區範圍說明(自101年1月1日起)機車拖吊任區與汽車拖吊責任區相同。 置費及保管費一律按車次計算,遇有一車在同一日被移置二次以上者,按移置次數分別計算之;保管車輛日數計算以零時為基準,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但未滿二小時者免收保管費。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