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中市男子劉政皇車齡11年的Smart被撞,估價換修零件要20萬餘元、工資3萬餘元,法院判零件費僅能請求2萬餘元,工資不折舊,共判5萬餘元。 倘車禍有造成對方受傷,以至於無法上班工作,受有薪資損失,視醫師診斷證明所載休養天數及其薪資所得賠付該部分之損失,亦屬合理。 若有上班又有薪資可領,除非薪資較車禍前有所短少,應補其差額之賠償外,求償薪資損失,似乎較無理由;但就算不合理,對方仍可請求車禍造成體傷的精神賠償,因你未提及此節,故於此併予指明。
然查,上開所得稅法已於民國98 年 05 月 27 日修正為:「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因此,以10%為計算基準業已失去法律依據,依照新法規定,殘餘價值應當繼續計算折舊,直至0元為止。 所以回復的是算已經開10年的零件狀態,故要計算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耐用年數5年,5年老車車算是已經折舊完畢,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規定,應仍以該固定資產總價十分之一為度,值得注意工資、耗材不折舊仍得全額請求。 此時,若請求「回復原狀」而非必要費用,法院不需要斟酌車輛折舊率的問題就可以修到好,所謂修車費與市價相比不成比例,而無修復實益的說詞,在實務上,通常是指回復原狀需費過鉅而顯有重大困難的情形,但這輛車子經修車廠認定,修復後並非不能回復原狀。
當然法官也可能依具體個案做出不一樣的判決來。 發生車禍事件,最簡單的情況是沒有人員傷亡、只有車損,因為涉及到人員傷亡,不但會有刑法上過失傷害、過失重傷害或是過失致死罪的刑事責任,賠償項目及金額的認定也會較為複雜。 五、採工作時間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除以估計之全部使用時間為每一單位工作時間應負擔之折舊額,再乘以各期實際使用之工作總時間,為各該期之折舊額。
因此,法律上關於車輛的維修費用,會以全新零件及工錢為基礎,針對零件部分,則會參考會計的原理原則,計算折舊,即把車子已經經過二年的的價值扣掉。 機車折舊計算 舉例來說,甲公司於103年1月1日以600萬元價格購買一部高檔的乘人小客車,耐用年限為5年,預估殘值100萬元,該公司從103年起至107年,每年可列報該部汽車的折舊費用只有30萬元〔(250萬-100萬)÷耐用年限5年〕,而不是100萬元〔(600萬-100萬)÷耐用年限5年〕。 機車折舊計算 因此,即使愛車受損,也不會損害至民法第195條所定之人格或身份權益,當然不可以請求任何精神上損害賠償。 因此發生車禍,若有新零件取代舊零件,因而會認定有增加受損車輛的價值,此時必須扣除折舊,以計算被害人正確的損失。 律師張欽昌表示,拿課稅用的標準來計算折舊賠償金額,確實不合適,且車子耐用年限5年也太短,但實務上沒有更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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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肇事車主選擇「回復原狀」的訴求,而不是直接請求「金錢賠償」應該解決的好方式。 已現今社會,一輛汽車使用年限絕對大於十年,但現今法律車輛年限計算方法,車輛年限只有五年,完全不符合當今社會實際情況,當事故發生造成車損,一台車超過五年只剩下10%殘值,往往肇事者會堅持上法院由法官來判! 機車折舊計算 但是法官使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後,法院判決賠償金額是誇張的低,一台100萬的車,五年只剩10萬可以維修,造成被害者只能自費修車或報廢,一台車只有五年的年限根本不符合當今社會車輛使用情況,也加重被害者的利益損失,完全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稅法對於高價小客車的認列規定特別嚴格,官員表示,依《所得稅法》第51-1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企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實際成本不能超過250萬元。 換句話說,如果買到價格超過250萬元以上的高價車,在持有車輛的期間內,企業想攤提折舊費用,稅務上必須當作用250萬元買到,用這個價格來計算折舊,溢價的部分沒辦法納入折舊計算。
車輛在意外後「完全損毀」而車齡少於1年,折舊就可能不適用。 部份汽車保險設有「新換舊」機制,專門保障車齡少於1 年及完全損毀的索償。 不過,如果汽車只有部份損毀,汽車保險公司一般只會按照車齡計算折舊。 中區國稅局指出,「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由財政部擬定、行政院頒布施行,最近一次修正在1998年。 當中將固定資產種類分為3大類、25項、157細目,供企業在申報營所稅時做為固定資產分年攤提折舊的標準,其中非運輸業使用的汽車,耐用年數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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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某甲的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登記時間為109 年3 月16 日,某甲應於6個月內, 也就是109 年9 月16 日前將其舊車報廢(包含車體與車籍報廢)。 某甲在109 年3 月向A 牌的汽車經銷商訂購一台新汽車,並於109 年3月16 日該車領牌交車,取得新車的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以及貨物稅完稅照證。 (二) 準備相關文件,交付購買新車之車行或經銷商,對方會代為轉交至總公司,由總公司依據消費者所提供之文件。
A:不完全是,首先只有零件/材料部份會計算折舊,再來汽機車使用年數也必須大於耐用年數,最後計算方法採用定率遞減法,算出來的結果才會是10分之1。 車商解釋,中古車商賺進一成利潤之後,其實還要再支付人事成本,管銷費用以及店面租金等等,已經無法再壓低價格,而且現在中古車市場逐步受到消費者認可,市場競爭者眾,且經濟景氣也不允許過高的定價,反而容易造成車輛滯銷,致使庫存因為持續折舊造成車商虧損。 這時車商業者也只能犧牲利潤,只求車子盡速脫手,這也是消費者爭取划算的好機會。 公司採購自用乘人小客車,要注意平時列報折舊的規定、出售時計算折舊的方式不太一樣,台北國稅局表示,出售前的折舊要注意稅法的總價限額,但是出售後申報營所稅時,卻要用購車時的原價計算損益。 機車折舊計算 兩種折舊差很多,要看好你是被用什麼公式算不會算說不定還會被對方呼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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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公司在100年10月1日購入600萬元之公司自用小客車,採平均法分五年攤提折舊,估計殘值120萬元。 在保單中加入「折舊保障」,獲得更加週全的保障。 即使汽車有部份損毀,維修費用就可以免除折舊調整。 問題一:金蝶軟件計提折舊問題 1、系統設置-固定資產管理-鉤選“與總賬系統相聯” 2、啟用固定資產模塊並初始化 3、錄入初始數據並與總賬模塊固定資產數據核對一致 以後計提折舊就可以在固定資產模塊自動生成了。 本網站僅提供資訊參考平台,並不涉入其中任何諮詢。 所載一切的資訊、文字、照片、圖形、廣告內容、或其他資料,無論其為公開張貼或私下傳送,若有不實或違法情事,均為『內容』提供者之責任,本網站概不負責也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僅係提供不特定對象刊登之媒介。
簡單來說就是,車禍後車輛受損程度還能維修,但修復費用中,除了工資,如果含有汽車零件,修復費用應將換新零件的費用中扣除折舊。 機車折舊計算 您好,我本身騎機車,於10/23日與汽車發生事故,對方靠右未打方向燈且無確認直行 … 車輛折舊的計算3-1 | 機車車禍殘值 … 折舊自動試算表wkc/GDGT02 | 機車車禍殘值. 折舊自動試算表 wkc/GDGT02 – 司法院折舊自動試算表.
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且於以後出售時,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法申報銷售額,報繳營業稅。 至於如何認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係以交通部核發汽車行車執照登載之用途為核認標準,如行車執照上登載為「自用小客車」,載運人數在9座以下,且非供營業人銷售或出租使用,其購買該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即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係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及貨物稅條例第一條,訂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範圍。 將達一定金額之高價小客車納入課稅項目,以符社會期待,兼顧量能課稅原則。 並參照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明定「小客車」之定義。
為了反映汽車的狀況在維修後得到改善,折舊率就須要作出相應調整。 機車折舊計算 除以上估價外,在交易過程中您需要考慮其他費用。 如果被害車主未將維修費用中的材料費扣除折舊,當肇事者看到金額高得嚇人的維修費單據時,自然會誤以為是被害車主獅子大開口,也難怪雙方要為此發生爭執了。
折舊自動試算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耐用年數(請參照財政部賦稅署所頒布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填入) 3年:機械腳踏車4年:運輸業用客車、貨車5年:非運輸業用 … 車禍受損車輛送修後,修復費用通常包括維修工資與車材零件的更換,當車輛受損尚可修復且修復費用中也含有車材零件時,除了維修工資(工資沒有折舊的問題)外,修復費用應將報廢換新的材料費扣除折舊。 依據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的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其中“折舊金額”的計算方式為“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9座(含9座)以下客車月折舊率為0.6%,10座以上客車月折舊率為0.9%,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新車購置價的80%。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5條第一項第十三、十五款,持有 250萬元以下之車輛,可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250萬元以上之車輛,按250萬元列報折舊。 每年報稅時按250萬元列報折舊,但實際財務帳上認列的是以原價提列的折舊金額,出售時也是以實際認列的折舊費用計算出售損益。 另《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折舊攤提計算有定率遞減法、平均法、年數合計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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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機械腳踏車】自出廠日,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已使用2年0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5,000元。 計算方式有「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兩種,法官會衡量車子受損時的實際狀況,考量使用哪一種的折舊方法,但目前實務上,比較方便計算的折舊方法是「平均法」。 例如10萬元的汽車預計使用10年,則每年應計算1萬元的折舊。 也就是說在第一年末,汽車的價值是九萬元;第二年末,汽車的價值是八萬元;以此類推。
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再同法第3項規定,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法院幾乎都認為,如果是以新(零件)換舊,必須是已經考量折舊因素後所換算的維修費用,才能向加害人求償。 台中市汽車公會理事長林進興表示,以2000c.c.國產車為例,在正常使用下開20年沒問題,5年中古車折舊後殘值應有6、7成,無法認同法院現行標準。 司法院民事廳長陳駿璧表示,目前沒有更適合的計算標準,司法院不可能、也沒有能力去擬定各種車款、各項零件的使用年限和折舊標準。 關於這項令車主氣結的理賠計算,資深法官說,起因官方或車界並無各式零件逐月逐年的「折舊殘值」資料,因每輛車細部零件動輒10萬件,又分原廠、副廠、二手貨,耗用年限不一,損耗情形也與車主用車習慣等牽連,且新車不斷推出。
- 目前實務判決,常引用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規定:「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成本十分之一為合度。」將超過5年車輛之零件價值,一律以10%計算損害賠償金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北小字第781號判決參照。
- 法院幾乎都認為,如果是以新(零件)換舊,必須是已經考量折舊因素後所換算的維修費用,才能向加害人求償。
- 隨着科技的進步,執行效率高且價格便宜的新機器或設備的產生往往是資產經濟年限縮短的主因,一般而言,折舊根據的使用年限以經濟年限為主。
- 對於中古車的折舊計算,每間車行都有自己的一套辦法,然而即便各家車商折舊算法不盡相同,計算結果也不至差異太大,所以透過小小的計算,可以讓你跟車商談得更專業,為自己的權益多上一層保護。
- 例如10萬元的汽車預計使用10年,則每年應計算1萬元的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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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在購買新車時,發現某一車型的不同配置會有幾種或十幾種款式,而外形幾乎是一樣的。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7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十。 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所以車主可以根據自己愛車所屬車系,以基本型現價為准,再扣除折舊後,即可大致確定車輛的收購行情價格。 因此材料費經計算兩年的折舊後,這部分的賸餘價值應為39,816元,加上工資5萬元的部分,乙賠償甲受損汽車的維修費用金額應為89,816元整,而非原先的15萬元,始屬合理。 )在會計學是指在一個期間使用的部分使其提列成資產的減少以表示使用的紀錄。 例如房屋及建築就是其中一個須提列折舊的物品。 但是土地不需提列折舊,因為土地的總供給數量通常是固定不變的。 車輛折舊的算法其實涉及到「維修費用中的折舊」。
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的營利事業,自88年1月1日起,新購置營業用之乘人小客車,其計提折舊之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350萬元為限,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4.該項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的計算,仍然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2.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的營利事業,自88年1月1日起,新購置營業用之乘人小客車,其計提折舊之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350萬元為限,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小叮嚀: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進度查詢中查詢審理進度。 依據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一般非運輸業用汽車的耐用年數是五年、機車則是三年,自出廠後,汽車使用年數超過五年、機車使用年數超過三年,殘值只有約十分之一而已。 三、採年數合計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乘以一遞減之分數,其分母為使用年數之合計數,分子則為各使用年次之相反順序,計算各期折舊額。
而一些大排氣及冷門車,或是外匯中古車的折價計算,因其特殊性,較不適用以上公式,須對應當時市場供需而定。 折舊 的固定資產列個清單, 再一一用計算機. 直線法折舊的公式是:(成本-殘值) / 可用 … 另該局近期亦查獲保全公司購置9人座以下休旅車供保全人員使用,誤認可依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而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因該休旅車係屬上開法令規定所稱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而遭補稅處罰。
貨物稅條例第12 條之5 於105 年1 月6 日正式公布,並於同年5 月25日及110 年5 月26 日修正,減徵期間延長5 年至115 年1 月7 日,汽車每輛減徵5 萬元;機車每輛減徵4 千元,若有換車需求的民眾可善加利用。 如果對方希望你直接賠償全新機車的半價,那也要看所謂的半價是否符合前述相當於該車出事前相當於市場行情的價額而定。 是各當事人所屬機關或公司行號規定而定;傷者考績是否會受影響,亦未必與車禍有直接因果關係,若因車禍而須長期休養,故影響其未來考績,亦應舉證證明,是否合理或屬實?
建議採用直線法,一是簡便易行,二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該條例第59條明確規定“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第60條還規定了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使用年限可以分2種,一種是資產實體可以供使用的年數(Physical life),如電腦的使用年限可能達10年以上,這是機器在正常使用下因實體損耗或零組件衰竭影響的機器最大的服務年限,在正常的維護保養下資產實體使用年限可能因此增加。
如以營業小客車為例(4年耐用期限),自出廠日已使用2 年,被害人請求修車費用要先扣除鈑金、烤漆、工資得到所謂之零件費用(要扣折舊)為63000元,經扣除折舊後之零件費用計算應為1 萬9,898 元(相關案例,詳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簡字第11244號民事簡易判決)。 修車零件費用的折舊會根據會財政部課稅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來決定,而一般家用汽車的耐用年限為5年,若採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的定率遞減法來看,每年的折舊率約為0.369。 折舊自動試算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耐用年數(請參照財政部賦稅署所頒布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填入) 3年:機械腳踏車4年:運輸業用客車、貨車5年:非運輸業用客車、 …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購買高價房車,除應注意稅法規定乘人小客車之折舊限額外,於出售或報廢時,還應以實際購置成本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處分損益,以避免申報錯誤造成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