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個資法所稱的「個人」,是指擁有自主決定權的現生存自然人,因其隱私權可能受侵害,所以,往生者的個人資料不受個資法的保護。 綜合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當然不限於姓名、電話、地址。 為保障自身權益,也為避免侵害他人權益,請特別留心,切莫觸法。 前二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意指「將原文增加大量的補充敘述文句,擴充文章篇幅,傳達原作者想要傳達的主要重點」。 進行摘寫時,使用的詞彙需注意語意要精準,語氣也應儘量中性。
- A 不論是在國內或國外,只要蒐集個資的對象是中華民國國民,在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就必須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 如果在進行個資查核的初期,可以針對上述的控制項目加以修正,就可以變成查核用的工作底稿。
- 提供研究參與者高額的研究報酬或是其他誘因,以避免研究參與者中途退出研究。
- 對於應扣留或複製之物,得要求其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或複製者,得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強制為之。
-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A 主管機關可率同資訊、電信或法律等專業人員共同執行檢查。 A 當事人提出查詢、閱覽、製作複本請求,企業或公務機關必須在15天內回覆。 必要時可再延長15天,但需將原因以書面告知請求人。 A 不行,企業必須主動或依當事人的請求,停止對個資的處理或利用。 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則不在此限。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第一章 總 則
那麼到底那些個資法的條文對稽核作業有直接的關聯性? ﹝1﹞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1﹞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在於保障個人資訊,避免受到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的侵害。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而保護的前提必須在這些資料可以「連結」到資料的主人,才有保護的必要。 簡單的說,在進行個資稽核的時候,首先就是判斷是否屬於個資法所定義的個人資料,同時是不是有屬於個資法的排外規定裡面。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因此,什麼樣的資料,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護,就有相當大的解釋空間。 部分工作會要求員工縱使在離職後,也不能把前公司的工作內容、薪資公開出去,以確保原公司利益。 實務上,也有判決涉及員工違反薪資的保密義務而被先前的公司提告。
不同的領域通常有不同的格式,只要不是太誇張的複製著作,都可以用不同領域有不同的引用方法來主張合理的使用。 引用的目的必須是有正當目的,且必須明確指出哪些部分是他人的著作,例如用引號或添加註解等方式標示他人的著作。 引用他人著作屬於「重製」的行為,是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 只是符合非營利目的、為了進行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即使是不清楚標示引用的來源,都可以使用他人的著作。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定義,只要能夠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到特定個人的資料,就屬於應該要妥善加以保護的個人資料。 換句話說,個人資料除了常見的姓名、電話、地址、身分證字號之外,可能涵蓋的內容會有百百種,因此到底有哪些資料應該要優先進行控管,就是一個必須要釐清的問題。
為了增加投稿成功的機率,可同時將一篇論文投稿到不同的學術期刊。 4、回覆客戶之詢問:針對消費者透過電子郵件、郵件、傳真、電話或其他任何直接間接連絡方式向本公司所提出之詢問進行回覆。 領導力依據企業的訓練需求及預算,提供量身設計的課程,確保企業內的受訓員工,達到教育訓練及實務運用的目的。 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本系統登載資料如與正式公文內容不同,以機關公發布或函頒者為準。
所謂「個資生命週期」就是除非資料完全的刪除,不然從個資的蒐集、處理、利用,一直到資料的傳送、儲存、銷毀,這整個過程都可能有個資外洩的風險。 當實際進行稽核作業的時候,除了看蒐集的過程有沒有符合法令的要求,接下來再來看看這些資料處理、利用的方式。 是否有提醒大家含有個人資料的紙本文件不能再拿來做回收使用? 也正因為如此,在擬定稽核計畫的時候,一定要將這部分查核的時間計算進去,要不然就只能是蜻蜓點水的看一下而已。 首先必須釐清,個資法是一部國家的法律,所以任何一項個資保護的日常作業,都不能逾越國家法令的要求。 換句話說,也就是所有查核的作業,都是要依照個資法作為一個主要判斷的依據。
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裁判費。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前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無最後住所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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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項聲明異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其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 經該聲明異議之人請求時,應將聲明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有關特定目的之項目,《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的類別》有詳細規定,例如研究者為學術目的而蒐集處理個人資料。 至於「必要性」,學者許文義(2001: )認為應符合「比例原則」,並且在具體個案中予以判斷。
另外,企業在運用個人資料時,必須要取得當事者書面的同意,書面指的是紙張,這在現今社會或許較難達成,因此企業可能會採取契約或類似契約的關係來代替,像是網頁上的同意勾選框,所以在勾選前最好也先看清楚內容。 5.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處分時,應於防制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必要範圍內,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利用」是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其與「處理」之區別在於「處理」是蒐集機關內部的資料處理行為,「利用」則是將資料對外使用的行為,常見情形為將資料提供給當事人以外第三人之情形。 從隱私的角度來看,目前與個人資料有關的隱私類別,可以區分為以下四類。 1.資訊隱私:包括了醫療資訊、金融資訊、網路使用與社交活動記錄等,主要關注於需建立規則來妥善地管理和個人資料有關的蒐集與處理行為。
﹝2﹞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除了防範自我個人資料洩漏外,也必須當心是否在網路上不小心觸犯個資法,例如網路群眾活動:人肉搜索,若沒有特定目的,而不當蒐集其個人資料並公開,或者在網路上未經當事者同意而蒐集並利用他人的個資,都有可能觸法。 除了文字形式,影像紀錄也有可能涉及他人隱私,例如面貌、車牌、門牌等,在盡情享受網路自由時,網友們也應謹慎處理網路個人資料保護問題。 在以往,若發生個資遭到不法蒐集、處理、利用等糾紛時,受害者必須親自舉證,獨自進行訴訟,新的個資法規定,不但舉證責任歸屬於被告機關的責任,也建立團體訴訟機制,可由公益團體出面代表所有受害者進行訴訟,發揮民間團體之力量,保護受害者。 除此之外,更提高相關刑事與民事責任,落實保護個人資料制度。 而個資法亦明令,個人仍然可以對已經提供出去的個人資料,行使相關權利,這包括了查詢、更正、要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也可以要求企業進行完全刪除。
下列哪些是著作權法中,規範可以合理引用他人著作的要件? 在機關內部中,也許每一位員工的名字都是獨一無二,此時,本人簽名即可識別到特定人員。 「蒐集」是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包含直接向當事人蒐 集資料的直接蒐集,及非直接向當事人蒐集資料的間接蒐集。 2.身體隱私:與身體有關的隱私包括了所進行的身體檢查、藥物測試、基因測試,也包含了和個人有關的血統、墮胎、收養等資訊,它主要專注在與個人身體有關的各項行為。 所謂的隱私,指的是個人能自由地選擇在什麼情況下,向哪些人揭露多少程度的個人資料和行為,主張個人有權利去保護針對個人生活與家庭可能產生的直接侵擾,並且限制與個人有關的資訊被發布。 雖然傳統常見的類固醇、免疫抑制劑對於預防NMOSD發作有一些效果,但由於這些藥物每個人使用的反應不一樣,長期服用類固醇及免疫抑制劑也可能會造成水腫、月亮臉、水牛肩等副作用,也有一部分的泛視神經脊髓炎病友的復發是沒辦法以上述治療方式獲得良好控制的。
﹝3﹞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明確告知當事人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應告知事項時,當事人如未表示拒絕,並已提供其個人資料者,推定當事人已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表示同意。 但請留意即使得到當事人書面同意,如果逾越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可以只依當事人書面同意便蒐集、處理或利用,或當事人是在違反意願的情況下表示同意(例如受到脅迫),仍然不可以蒐集、處理或利用。 A 可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企業有可能違反個資法時,可隨時派員進入企業檢查,並可命令相關人員說明、配合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A 公務機關必須在網站上公開個人資料檔案名稱、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提供公眾查閱。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必要時可再延長30天,但需將原因以書面告知請求人。 A 不行,企業必須主動或依當事人的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除非是執行業務所需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則不在此限。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A 因舊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護範圍有限,無法符合現今社會型態,跟不上國際對於個人資料保護的潮流。 不論就保障人民權利,或是在國際上與其他國家的合作往來,舊法都顯得不合時宜。
當事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者,該部分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該當事人應即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命該當事人承受訴訟。 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授與訴訟實施權者,亦得於法院公告曉示之一定期間內起訴,由法院併案審理。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個人資料除了上述的19項,還包括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若有資料可透過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而可以識別出特定的個人,也屬於該保護的個人資料。 個資法所指的「個人」,是生存的自然人,因此個資法是保護自然人的個人資料,當自然人死亡後,其個人資料就不受到個資法的規範;另外,公司、法人等非自然人的資料,如公司的電話、地址,當然也不屬於個資法所規範的範疇。 落實研究參與者履行知情同意的原則,並瞭解研究可能產生的風險。
除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指紋具有直接識別性外,其他資料必須建立在藉由複數資料群比對而能特定個人、進而導致有個人隱私權遭侵害的危險時,才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要保護的範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393號刑事判決)。 綜合上述說明,法院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個人資料,必須配合此法律的規範目的,限縮是用的範圍(目的性限縮解釋)。 ﹝2﹞前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公告曉示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得於一定期間內向前項起訴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授與訴訟實施權,由該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在摘寫的時候,為了避免曲解原作者所表達之意涵,因此把原文中的「之」改成「的」即可。 小美在逐字稿整理中將一些不利於研究的言論略過刪除。 小杰為了凸顯研究教學前的班級秩序差,故意將垃圾桶及桌椅翻倒拍照。 小寶將一項原本是沒有顯著差異的統計結果數值改成非常顯著。 該課程最慢將於開課前 7 個工作天,E-mail 通知是否開課成功,待您收到開課成功訊息,再進行繳費作業。 包班課程不論在訓練成本和學習成效都很經濟實惠,既能一次提供更多員工學習,又能真正提昇企業整體人才的競爭優勢。
如果企業在原始蒐集客戶資料(例如簽契約、參加抽獎活動)時,已經有依照個資法第8條盡合法告知蒐集客戶資料的目的包括行銷,且具有個資法第 19 條第 1 項各款的合法事由(例如:已得到客戶書面同意),則寄發廣告文宣的行為,應符合行銷目的範圍,不違反個資法的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目的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法的核心是為了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 在個資法尚未實施之前,大多數企業對於資料保護的要求,主要都是針對非個人資料,包括像是營運資訊、研發產權、產品與服務資訊等,所採取的方式也比較簡單,只需保護資料本身即可,不需要兼顧所謂的個人隱私要求。 只不過,在所謂「可識別至特定個人」這條線之間,仍然存在的許多模糊地帶,例如以網路IP位址為例,到底它是否屬於個資,在不同國家的法律和法庭之間,就有著不同的認定方式。
﹝3﹞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使用複雜的密碼,密碼至少6個字元,其中包含符號、數字、大小寫字母,切記勿與個人名字或身份資料相關,避免總是使用同一組密碼,並定期更換密碼。 I 票據交換所及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金融業者基於辦理票據交換業務之目的,應蒐集支票存款戶之票據信用資訊,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金融業者應將其保有之票據信用資訊提供票據交換所。 法律明文規定 所謂「法律」,根據《個資法施行細則》第9條,指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 依本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五十四條所定告知之方式,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六條但書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所稱法律,指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執行率極低!5年未用罕病專款達26億,NMOSD新藥絕非健保無力負擔
舉例來說在社群網站上按「讚」然後抽獎這種行銷模式,有沒有符合個資法中所謂的個人資料蒐集? 或是只有個人的工作職稱及員工編號,這樣算不算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當事人的資料? 給稽核人員一個忠告,如果在查核的過程中真的碰到有這些案例,與其稽核人員去辦理大法官的角色去自行解釋法令,不如和法務或其他對個資法熟悉的人員進行討論,先來確認法令上的意義再來進行後面的查核。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小芬原則上只能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於例外情況,才能一併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某大學導師以自己班上的大學生作為研究對象,此時學生便屬於易受傷害族群。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某研究所助教以非自己任教課的研究生作為研究對象,此時學生便屬於易受傷害族群。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Q. 哪些情形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例如平常基於社交禮儀,雙方交換名片時,是否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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