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案例6大優點

判決書指出,2013年7月至至2016年3月止,被告魏姓警員先後任職鼓山分局偵查佐、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彌陀分駐所警員期間,涉嫌假借職務上受理案件機會,或以不詳原因而取得黃姓等人的個資。 原來,張瓊琳要通知的陳靜文住在台北,可是在資料處理時,錯誤點選到住在台北的陳靜心,剛巧,她的緊急聯絡人,也就是住在台南的妹妹,也叫做陳靜文,陰錯陽差,由住在台南的陳靜文前來辦理本次契約變更,一連串的爭議,就從這裡開始。 除此之外,根據罕病基金會統計,雖然健保相關單位屢屢表示,因為財務問題,未能給付所有的罕病患者,但事實上每年的罕病健保專款,竟然都沒有用完。 自2017年到2021年,5年間沒有用掉的總餘額更累計逾26億元。 根據英國《經濟學人雜誌》於今年9月7日公布的最新研究,評比德國、法國、英國、澳洲、日本、南韓與台灣7個國家的罕病診斷與醫療照護現況,分析8種罕病藥物在7個國家取得許可證,到成功給付的時間差。 結果顯示,台灣被核准給付的罕藥僅2種,且給付耗時、平均等待30個月,對於罕病政策,病人的意見與影響力也相當有限。

  • 雖然至今尚無因個資外洩而賠錢的消息傳出,卻一再的反映出個資防護被忽略的嚴重程度。
  • 現實生活中我們可能擁有外貌出眾、手藝靈巧等足以令人自豪的親友,在社群網站、網路論壇等網路媒介與他人交流時,自然有可能會想將這些親友分享給其他人認識,因而將親友們的個資上傳至網路上與網友們一同分享。
  • 結果顯示,台灣被核准給付的罕藥僅2種,且給付耗時、平均等待30個月,對於罕病政策,病人的意見與影響力也相當有限。
  • 由於正義哥拍照目的係為了為防止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故也不違反個資法。
  • 原告仍然負有證明其損害與企業違反個資法間的因果關係。
  •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 在第三元素「資訊安全技術應用」這是一個硬道理無法避免的操作手段。
  • 本條處罰的是妨害個人資料檔案正確性之行為,為與刑法上偽造文書罪及妨害電腦使用罪平衡起見,將刑度修正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

香港高等法院批准黎智英保釋候審,律政司向終審法院上訴。 中共《人民日報》發表網上評論文章,質疑香港法院無力管轄,提出中國中央政府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有權介入,即行使管轄權接管案件偵查,交中國最高檢察院指定檢察機關,再由中國最高法院指定法院審理,整個過程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等規定進行,不再適用香港特區法律。 民事責任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利用一般個人資料及特種個人資料的要件,規定於同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 … A19: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可能發生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三.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個資法案例: 案例10、個資法

高等法院再次開庭時裁定再次押後至2023年9月23日再審,即推遲九個多月。 世界新聞出版協會(WAN-IFRA)向黎智英與香港《蘋果日報》編採人員頒發自由金筆獎 (Golden Pen of Freedom Award)。 香港警察國安處清晨出動500警員與探員搜查壹傳媒總部暨香港《蘋果日報》報社;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宣布凍結《港蘋》三家關聯公司與1800萬港元資產。

  • 有關獎懲之作法,應符合學校辦拉教育行政之目的,供不應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 被告除了違反個資法之外,還必須面臨誹謗罪的刑事處分。
  •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二十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 所以個資法不只是政府企業需要遵守的法律,也擴及到一般大眾以及各行各業。
  • 然而,近年來在健保財源不足下,也連帶對罕藥納入健保給付造成衝擊,而這樣的結果也反映在國際評比上的低評價。
  • 十大槍擊要犯林峰德落網進監服刑後,竟被查出在獄中有3支手機可以使用。
  • 如當事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5百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請參個資法第28條及29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條規定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個資法案例 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個資法案例 個資法案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個資法案例: 個人資料保護法問答資料

但是提高警覺並適度改善,進而讓政府企業將個人資料保護延伸到機敏性資料保護的價值,是不否認的課題,相關的案例與訴訟也不少,這是我在第二個章節會特別提出的觀點。 這樣的防護模式,才可讓企業主更重視相關保護規劃,以及提高個人保護的雙贏效果。 在前述特力屋廣告信案,郭員即係依個資法行使其「個資自主決定權」,而特力屋忽視該權利之行使,即構成不法侵害當事人權利,應負損害償責任。 如當事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5百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請參個資法第28條及29條)。

個資法案例

當然也會有企業導入BS10012 或國際規範,例如醫療產業設計資料交換必須遵守HIPPA 規定,都依據各產業別或需求性差異而不同,但是制度的規劃改良與設計,是不分產業別而有所不同。 當我們在設計個資法的保護措施時,不應以個資法角度去考慮而已,應延伸相關法律一併納入考量,舉凡營業秘密的保護,就是保障公司資產的重要規範,亦可保護其個人資料,這是一個雙贏的結果。 當然不同的行業別,都有其事業主管機關,另訂定相關法令,例如:銀行業者就必須考量到銀行法;保險業者需要注意到保險法及其相關特別法;在醫療產業則必須考慮到醫療法、醫師法;在高科技產業更須考慮到營業秘密法、商標法。 所以各行各業在評估建構個資保護時,除了個資法的考慮外,需要再了解相關法令,讓保護的課題可以更具效益更具保護的價值。 但此舉要是有侵害親友的人格權或隱私權時,遭公布的親友仍可以根據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並且要求公布者對其因個資公開所受到之損害進行賠償。

個資法案例: TNL 網路沙龍守則

企業作為法人,其是否有主觀故意或過失,往往難以判定,故當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時,往往即推定有故意或過失。 倘企業可以透過各種管理政策、軟硬體措施等,證明其即使已充分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不免發生該等違反個資法之行為時,即有機會被法院肯定其無主觀之故意或過失,而得免責。 資安或個資的認證,其實也就是在協助企業把「能做的」、「該做的」事情,儘可能事先做到,以備個資案件發生時,用以證明自己無故意或過失。 企業是否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會因為企業規模大小、所處行業、所蒐集、利用個人資料之數量及影響程度等,而有不同程度的要求。 雖然資安或個資管理的認證,無法直接證明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但至少可以證明有一定的安全措施,若該等安全措施被認為符合一般產業實務的標準,即有可能成功說服法院。

個資法案例

她擁有的東西愈 來愈多,卻無法為自己帶來安全感,房間雜亂、工作無趣、情感不穩……。 ■案例二 木魚堂 老伴先行離世的手工藝老師傅,對生活全然失去興趣。 家中到處都是已故妻子的舊物,老 人不會整理收納,房間淩亂,全都靠女兒來收拾……。

有關獎懲之作法,應符合學校辦拉教育行政之目的,供不應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從2013 個資法案例 年案例年表分析,第一個判刑的案例台南地院案例,被處拘役40 天或易科罰金4 萬元,是國內個資法施行後民刑事首例。 所以個資法不只是政府企業需要遵守的法律,也擴及到一般大眾以及各行各業。 為落實隱私保護,新版個資法賦予當事人諸多「個資自主決定權」,原則上他人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皆應取得當事人事先的同意,亦受到當事人事後的控制。 由中國企業承建的尼泊爾博克拉國際機場投入運作,尼泊爾總理普拉昌達表示,新機場有助尼泊爾的經濟發展。 普拉昌達說,隨著新機場投運,博克拉成為尼泊爾與眾多國家聯通的中心,新機場投入營運、尼中跨境鐵路可行性研究啟動,一些大項目正在中國支持下得以啟動。

個資法案例: 個資法案例不斷 企業該如何自保?

何況,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目的,原係「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此觀同法第1條自明。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處罰規定之行為,本質上即屬客觀侵害人格權之行為。 「人格權」既為我國制定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欲保護之法益,則無論外國立法例、學說如何,或可供日後修法參考,仍均無礙本法所保護者當非僅止於財產上之利益,亦應及於個人之人格權。 新法第41條 所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之「利益」,自當包括人格權,而非僅限於「財產上之利益」。 否定說乃綜合我國個資法修法歷程及立法目的後所得之結論,該「利益」,自當包括人格權,而非僅限於「財產上之利益」。

直到101年10月1日全面翻修的新個資法上路後,因為國人對於隱私權的重視越來越高,加上新個資法是全面適用於各種類型的個人資料,不論是否透過電腦處理或是紙本記錄,也不再限於特定行業而是全面適用於各行各業,規定更是比從前嚴格。 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於2010年5月26日經總統明令公布,但相關的施行細則目前還付之闕如。 這段期間也許是因為新法上路,許多民眾對自身的權益仍不熟悉,或是企業本身對於這部法令還抱持觀望的態度,甚至是主管機關,對於自身所該扮演的角色及應擔負的責任,仍然不是那麼清楚。 我們希望從近日發現的一些實例,來解釋一下這些事件背後所牽涉到的相關條文。

個資法案例: 法律教室

而一般性的個人資料,則必須要符合個資法內其他細部有關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和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19條)個別的規定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 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則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處以刑罰。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當讀者認識了個資法規範的主體(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客體(指保護的對象即個人資料)與行為(蒐集、處理、利用)後,本文將分享如何在本法的規範下,合法蒐集、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 說明:依據個資法第二條對非公務機關的定義,包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因此,該公職人員參選人同樣也受個資法第九條及第八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的規範。

個資法案例

例如:只提出「有一個人有竊盜前科、有心臟病病史」,並不足以認定究這個資料指的是誰,自然就沒有無侵害特定個人隱私權的問題;因此,個人資料保護的重點在於資料與個人間的相連與識別性,而不是單純資料本身。 如果與個人脫鉤的資料,不能稱為個人資料,只能稱為「統計數字」,此時就要考慮這些資料有沒有「識別重要性」。 至於如何確定「資訊」與「特定個人」間,具有足以連結的相關性? 法院認為,重點必須要放在「直接識別性」與「識別之重要性」這二個基礎之上。 個資法案例 D將載有C個人資料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張貼、散布於X大廈,雖然有以紅筆塗去C的部分個人資料,但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系統影本內,還有C的姓名、住址、出生地、婚姻狀況、教育程度等個人資料,仍屬於「利用」C個人資料的行為。

然而,最終企業在個資案件發生時是否要負賠償責任,因為是個案由承審法院決定,所以,就算是通過各種資安或個資管理的認證,也不能保證可以免於個資賠償責任,只是協助企業可以提出一些具體的證明,故千萬不要認為只要企業有通過特定的資安或個資管理的認證,就可以完全免於侵害個資的責任。 此外,前述企業關心的駭客入侵的案例,是因外來第三者的侵權行為產生違反個資法的情形,資安或個資管理的認證可能可以發揮較大的效果,但若是因公司主動進行個資蒐集或利用時,即產生違法蒐集或利用的案件,或是因公司員工不當蒐集或利用個資的案件,公司要據以主張免責,就更加困難。 但無論如何,企業有心接受輔導通過各種資安或個資管理的認證,在這個過程度即會促使企業對於個資的蒐集、處理及利用,以及相關的安全管理事宜提高警覺,若可以配合相關的資安或個資管理的認證,努力在日常營運中落實個資法的遵循,自然即可大大降低企業面臨個資法賠償訴訟的風險,並提昇其社會信任。 若真正面臨個資法訴訟時,亦有機會擁有較多的證據,站在較為有利的地位進行法庭的攻防。 要了解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先嘗試由個資訴訟案件原告的角色出發,如果今天我們是一個個人資料被侵害的當事人,我們要具備什麼樣的條件,才可以成功向企業求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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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特定目的可作為個資的保護傘,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均應受到該特定目的之限制,此亦屬「個資自主決定權」的體現,企業進行商業行銷與創新應用皆須特別注意。 民眾對於個資保護的權利意識逐漸抬頭,目前已出現個人以一己之力,成功向利用個資進行商業行銷的大企業求償。 這些案例中,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法寶即為「個資自主決定權」,萬一民眾發動個資法團體訴訟,恐產生不容忽視的成本,企業須特別注意。 個資法案例 二、最後則是關於「個資使用」問題,所有個資都必須要在原先設定的特定目的範圍內使用,若要超出原本特定目的使用,就必須依照個資法第16條或第20條規定,才能作特定目的外的使用,否則就是違法使用個資。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岡山分局魏姓警員利用辦案等機會,涉嫌盜用當事人個資,申請加入直銷公司變成他的人頭下線,被地院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高雄高分院後改判2年4月,可上訴。

個資法案例: 夾帶違禁品給林豐德 管理員遭判刑

十大槍擊要犯林峰德落網進監服刑後,竟被查出在獄中有3支手機可以使用。 檢方清查後,查出林的吳姓女友透過監獄馮姓管理員夾帶香菸和茶葉給林豐德,因此將2人提起公訴。 自1998年,台灣全民健保開始給付罕見疾病治療用藥後,不少罕病病友因此看見治療希望。 然而,近年來在健保財源不足下,也連帶對罕藥納入健保給付造成衝擊,而這樣的結果也反映在國際評比上的低評價。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收受判決書正本後,應即將其結果通知當事人,並應於七日內將是否提起上訴之意旨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就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依前條規定起訴後,因部分當事人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致其餘部分不足二十人者,仍得就其餘部分繼續進行訴訟。 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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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